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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版权保护期限的辩论赛目的意义好处弊端 开发对社会利大于弊

版权和版权保护的利弊说明

日期: 2017-06-22 整理编辑: 红小玄来源: 网络工商

一、版权保护的意义

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在我国版权保护的行政机关是各地的版权局,对版权进行日常行政管理,随着版权意识不断增加,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提供版权登记\版权维权\版权贸易等服务,但在一般省份,这类服务机构还不够健全,除杭州等经济发达地区设立了副省级城市的版权保护管理中心外,这个版权保护还处于初级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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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版权的保护期限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了如下规定:

1、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作者为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汇编权、放映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等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三、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利弊

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利:

1、版权的保护时间最长,如果权利人是个人,及该作者一生及身后50年, 若权利人为单位的及为50年;均从作品完成之日起算,

2、版权不受地域的影响,及全球都承认的。你在中国完成的,在其他国家依然享有著作权(版权)但是版权相对于专利和商标,也有一些其他的权利主体不好确认,因为版权是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动享有,不需要登记;当然你去登记了能更好的证明,你该作品的权利人。权利保护范围不明确版权的侵权判定相对专利和商标来说,没有那么明显的界限,一句两句我也说不清楚。总而言之,你如果想获得版权保护最好去版权局登记。不知道你的作品具体是什么。如果是文学艺术作品,登记版权是最好的选择,其他的东西,和专利,商标有一定的交叉,视情况而定。

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弊:

长版权保护期限的弊端就是保护的时间过长,限制了新作品的发展,文化的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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